古语有言“百善孝为先”,赡养老人不论于情还是于法,都是子女义不容辞的义务。可是即便如此,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因赡养老人对簿公堂的现象依旧屡有发生。近日,徐水法院执行干警成功执结一起赡养纠纷案件,保护了老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原告宋某顺与被告宋某刚之母骆某兰1990年均系再婚。再婚后,骆某兰带子女与原告宋某顺及其子共同生活,后原告宋某顺与被告宋某刚之母骆某兰于2015年调解离婚,但协议未对宋某顺及宋某刚之母的赡养问题进行约定。2018年,宋某顺因年老体弱,没有生活来源,故将宋某涛、宋某刚、宋某会诉至法院。
因原告宋某顺对被告宋某刚、宋某会尽了部分抚养义务,经法院审理后,判决宋某涛、宋某刚、宋某会按比例承担原告宋某顺养老费用。
执行过程:判决生效后,宋某刚一直给付其所承担的部分赡养费,直到2021年宋某顺因安装心脏起搏器花费了一大笔医疗费用,医保报销后自费80820.93元,宋某刚拒绝给付宋某顺医疗费。经村干部协调无果,宋某顺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宋某刚给付相应比例的医疗费用。
考虑到本案涉及到老年人赡养费用,徐水法院受理该案后,将该案作为重案优先执行。执行中,执行干警传唤宋某刚到庭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宋某刚收到执行通知后对医疗费用真实性提出异议,执行法官向其出示了申请人宋某顺提供的病例及相关票据复印件,宋某刚经核实后认可了相关费用,同时在执行法官从法、理、情的角度耐心劝解下,宋某刚表示愿意履行义务,但无法一下支付这么大笔费用,希望法院帮忙调解。
执行法官多次通过“12368诉讼服务热线”与双方当事人电话协调,最终达成协议:当月给付5000元,剩余款项每月最少给付2500元,年底前付清全部款项的和解协议。考虑到当前防疫形式严峻,且申请人宋某顺年事已高,行动不便,执行法官携带移动办案设备到宋某顺住所地为其“送达”和解协议,该案得以执结。
病毒无情人有情,司法为民更护民。徐水法院执行局兼顾本职工作和疫情防控要求,不仅解决了本案老人的医药费、赡养费问题,更为弘扬敬老孝亲传统美德起到了良好的效果,有效地保障老年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