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生效后曹某某尚未履行还款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干警通过12368诉讼服务热线多次联系被执行人曹某某履行给付义务,其以各种理由推脱。
法院向曹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提示、传票等法律文书,准备对其采取拘留强制措施,但被执行人曹某某到庭接受谈话,亦未向法院报告财产,且因其从外地返保未满14天,健康码为黄色,未能对其拘留。经办案人员释法明理,曹某某答应一周内将借款付清,但一周后仍未给付。
3月29日,承办法官得到消息称“被执行人曹某某在徐水某酒业上班,驾驶一辆东风雷诺牌汽车上班”,经查询该车登记在曹某某名下,执行干警驱车立即赶往徐水某酒业且找到曹某某及其车辆,并向曹某某送达查封、扣押车辆的执行裁定书,督促曹某某履行义务,经过一番沟通,曹某某称能立即还钱,随后曹某某缴纳借款本金1800元,如数给付了借款利息及迟延履行金,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收到案款后,执行干警立即联系申请执行人刘某,通知其来法院领取案款,办理相关手续,刘某称:现因病在徐水某医院住院治疗,执行干警随即带着案款和相关手续到达医院,在病房内直接交接了案款,并办理完成全部手续,至此,本案得以“案结事了”。
此次执行,彰显了徐水法院执行局为群众办实事的决心和信心,同时,法律的权威不容挑战,被执行人应当按照法律文书要求报告个人财产情况,积极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否则将面临法律的惩罚,同时也希望广大市民积极提供执行线索,让不及时履行的被执行人无处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