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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徐水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强制医疗案

作者:     来源:     日期:2021年09月26日     点击:

  引言: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受害人只能自认倒霉?似乎这已经成大家“默认的事实”,但是精神病症绝不是“犯罪执照”!精神病人也不是“法外之人”!法律专门为这类“精神病患”设置了特别程序——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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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徐水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精神病人伤人的案件,并依法作出了强制医疗决定!

  案例:据了解,在徐水区安肃镇某小区内,甲(张某)与乙(张某某)发生口角后,甲(张某)将乙(张某某)打伤。经鉴定,乙(张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近期,经司法鉴定所鉴定,甲(张某)患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在本案中无刑事责任能力。

  徐水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张某))实施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虽经法定程序鉴定甲(张某)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且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决定对甲(张某)予以强制医疗。本案的审结,不仅保障了精神病人的健康权益,更加保护了群众的人身安全,维护了社会公共安全。

  知识课堂:

  问题1:什么是强制医疗

  答:强制医疗,是指非自愿性强制治疗,是指国家为避免公共健康危机,通过强制对患者疾病的治疗,达到治愈疾病、防止疾病传播、维护公众健康利益,具有强制性、非自愿性、公益性的特点,一般包括性病、吸毒、精神障碍、严重传染性疾病等。

  问题2:强制医疗法律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百零二条 【强制医疗的对象】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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