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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离婚案纠纷法官着力化解,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作者:     来源:     日期:2021年07月15日     点击:

近日,一起离婚纠纷在徐水法院干警的努力下顺利化解。

  基本案情:原告楚某与被告闫某于2017年3月6日登记结婚。2017年12月12日生男孩铭铭(化名),现随原告生活。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导致婚后感情不和。原、被告因琐事发生吵架,被告对原告拳打脚踢,还动手打原告头部,而原告回娘家居住。至此,原告在伤心失望之余,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双方并未和好,被告未曾接叫,原告一直在娘家居住。至此,原告与被告的感情现已彻底破裂,根本没有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的可能。

  原告再次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徐水法院予以支持。当事人双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经法官耐心释法说理,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当事人双方未达成和好共识,根据《婚姻法》等法律法规,徐水法院认定:准予原告楚某与被告闫某离婚。婚生男孩铭铭随原告生活时间较长,不宜改变其生活环境,应由原告直接抚养为宜,被告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徐水法院根据河北省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确定为每月300元,按年度支付,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每年的1月10日前付清当年度抚养费至铭年满18周岁;原告在被告处的婚前个人财产,被告应当返还。双方主张的其他财产,因双方互不认可,且均无证据证实,徐水法院均不予支持。至此,该案顺利化解。

  普法课堂:

  离婚案件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子女抚养问题的认定:

  一、关于法律的适用

  判决应以法律为准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予以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负担必要的生活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关于对妇女权益保护的意义

  我国《婚姻法》中对离婚妇女权益保护具有相关规定,尤其是在婚前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上。女性在结婚之前所拥有的财产不因结婚而发生所有权的转移,离婚后该财产仍属于自己所有。对于离婚及离婚后分割财产的规定,体现了照顾妇女、弱者和无过错方、受害方的倾向。《婚姻法》第39条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供稿人:大因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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