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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交通事故引纠纷,促和解落实赔偿

作者:     来源:     日期:2021年07月12日     点击:

引言:

王某与李某驾驶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及王某与李某受伤。近日,徐水法院执行局“三顾矛盾”留美名,成功调解该纠纷,两家人纷纷表示终于盼来了矛盾的及时公正化解。

案情回顾:

 近日,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且未按时进行安全检验的鲁XXX111两轮摩托车,沿保定市徐水区北胡渠村村北东西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丁字路口时,与由西向东行驶至丁字路口左转弯的李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肇事。

经徐水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王某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55017.86元。事后,因王某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李某向徐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王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5017.86元

执行过程中:

办案人员了解到王某较为年轻,且因此次事故造成残疾,长期无法从事工作,经济状况较为拮据,并且已经准备起诉李某,要求赔偿损失。

考虑到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为同等责任,均因此次事故受到人身、财产损失,且二人为同村村民,存在互相抵消债务、达成执行和解、减轻诉累的可能。办案人员及时掌握案件事实后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联系。

起初,王某因对诉讼结果抱有较高预期,明显没有和解意愿;李某因在事故后,多次通过村干部找王某协调和解均未能成功,也对和解不抱希望。

经办案人员向王某释法明理,告知其提起诉讼不影响已生效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不能积极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办案人员从“万事和为贵”、调解可减轻双方诉累、节约诉讼成本等角度,做当事人思想劝导工作,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最终,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徐水法院执行法官在依法执行案件的同时,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用强有力的执行措施保障当事人的利益同时,用更加细心、耐心、真心去化解矛盾,减少当事人的负担,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正义和温暖。

                      供稿人: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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