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我国对于妇女权益保护的制度也逐渐趋于完善,妇女维权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在妇女权益保护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法院维护妇女权益工作的成功与否,直接影响到整个妇女维权体系的良性发展——作为徐水区人民法院的中心法庭,我们在日常审判实践中也会有涉及妇女权益的婚姻、家事类纠纷。因此,性别认知上,妇女属于弱势群体,有必要受到更多的保护。
一、涉及妇女权益案件的类型和特点
结合当前我庭审判实践当中受理涉及妇女权益案件,主要类型和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侵犯妇女权益的案件多是常发性、多发性的案件。尤其是离婚、继承等民事案件,占法院审理案件总数的比重比较大。因此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案件已经引起法院的高度重视。
2、侵犯妇女权益的案件仍然主要集中在婚姻家庭案件中。法院维护妇女权益仍以民事案件为主,特别是离婚案件。关于妇女依法享有的财产共有、继承以及房屋所有权、子女监护权等各项婚姻家庭权益,在大多数离婚案件中都有所涉及。《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民法通则》以及今年实施的《民法典》等法律都是法院维护妇女权益的主要依据。
3、对妇女权益保护的范围不断扩大。法院除了对妇女在家庭暴力、财产所有权等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方面进行依法保护,还在生育权、受教育权、劳动权等其他权益方面给妇女提供了更为广泛的保护。
二、在保护妇女权益方面的具体做法
一是妇女的婚姻自由权得到了充分的保护。对起诉离婚的妇女,徐水法院依法及时立案,并且充分发挥“一乡镇一法庭”驻庭调解员的主观能动性,加强审判团队的调解力度。其中,对不同意离婚的,也都尊重妇女的意见,多做男方的思想工作,努力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同时严格执行了《民事诉讼法》、《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对男方起诉离婚的限制条件。
二是妇女的财产权益获得了切实的保护。徐水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按照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给予妇女在住房和其他财产方面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对离婚后生活有困难的妇女,也判决男方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在处理继承案件中,也能够充分保护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财产继承权。
三是妇女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以及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得到了有效的保护。对男子有过错或有外遇造成离婚的,对男方给予经济上的制裁——在此类离婚案件中,首先考虑女方意见,若对未能年子女成长环境有利,则决定女方抚育子女,并责令男方给付抚育费;若对未成年子女成长不利,则依法保护女方探视子女的权利,促使妇女享有的各项权益落到实处。
四是加大了对妇女权益保护相关法律的宣传力度。徐水法院在认真审理涉及妇女权益案件的同时,还十分注重对妇女权益保护相关法律的宣传和解释。在受理案件后,法官会耐心告知其相关法律知识,帮助其了解本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利,使她们能够正确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努力探索有效的工作方法
解决当前妇女权益保护中的难点问题,严格执法是法律得以贯彻实施的关键。徐水法院大因法庭不断在审判实践中汲取经验,探索建立维护妇女人身和婚姻家庭权益的长效机制。
1、加大调解力度,充分听取原、被告的意见,减轻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对于确有证据证明的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离婚、继承、子女抚养等案件,做到重调解、快审结。
2、在法律程序方面,对涉及家庭暴力等事实认定的证据的采信、证明标准、证明责任等方面可以适当减轻受害妇女的举证责任。
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不仅是法律的特殊规定,而且也是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法院在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中更是任重而道远,从全面完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角度来审视,结合正在实施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应出台更全面的司法解释加大对离婚妇女各项权利的保护力度,对婚姻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方切实地提供法律救济手段和保障机制,才能够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和对弱者的人文关怀。
供稿人:大因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