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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发出预处罚通知显威力 依法“先礼后兵”显文明

作者:     来源:     日期:2021年07月05日     点击:

近日, 徐水区法院通过《预处罚通知书》,成功执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赵某向被执行人冯某供应饲料,冯某欠赵某饲料款77081元未结清,经协商,双方约定还款日期,且冯某承诺如果逾期未还,自愿按银行贷款利息四倍给予结算,并出具欠条一张。后冯某未按约定还款,赵某将冯某诉至徐水区法院,要求冯某给付货款及违约金。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称双方协商私下解决并达成口头协议,遂向徐水区法院申请撤诉,徐水区法院裁定准予撤诉。但冯某并未按约定还款,赵某再次诉至徐水区法院。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冯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赵某饲料款77081元,并支付违约金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判决生效后,冯某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赵某向徐水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冯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主动履行,但冯某并未配合执行工作,也未申报财产。后经财产线索调查,冯某名下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银行账户在民事判决书生效后,一天内支出12万余元,其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对被执行人冯某进行“惩戒预警”,徐水区法院依法对冯某作出《预处罚通知书》的决定,要求冯某限期履行全部法定义务,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对其进行司法拘留并处罚款。在《预处罚通知书》的威慑下,冯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主动联系执行干警。后经执行干警释法明理,冯某随即和家人商量筹措款项,并与申请执行人赵某协商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偿还赵某欠款本息9万元,本案得以执结

法官释法:

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拘留或罚款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虽然惩戒了不履行行为,维护了法律权威,但有时也会加剧部分被执行人对抗情绪,不利于案件的执行和矛盾的化解。

口头警告形式告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后果,不能及时使某些法律意识淡薄的被执行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预处罚通知书》就是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以正式的法律文书形式将口头警告书面化,向被执行人发出“惩戒预警”,既增强了执行威慑力,又给予被执行人改正错误、履行义务的机会,从而实现打击违法、督促执行的目的,兼具教育性和灵活性,实现了惩戒性与实用性相结合,力争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供稿人: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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