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和公信力,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面对拒执当事人,徐水区法院依法采取措施及时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解决案件当事人急难愁盼的问题,推动教育整顿成果转化为实实在在的为民举措。 甄某某雇佣了杨某某,而杨某某在一次劳务活动中受伤,起诉甄某某要求赔偿,徐水区法院判决甄某某应给付杨某某各项损失九万余元。判决后,甄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后保定中院驳回甄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因甄某某在判决生效后拒绝履行法定义务,杨某某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徐水区法院向甄某某送达了法律文书,要求甄某某履行还款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甄某某未按要求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并拒绝申报个人财产。随后,徐水区法院查询到甄某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对甄某某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甄某某仍拒绝履行义务。因甄某某拒绝报告财产,徐水区法院对其作出罚款的决定,甄某某仍置之不理。后查询到甄某某在唐县的一个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自判决生效后进账交易共有32笔,金额高达五万六千余元,已远远超过本案履行标的额的30%,但甄某某仍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被执行人甄某某在本案执行中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应当追究甄某某的刑事责任。徐水区法院依法将相关证据及案卷材料移送至公安机关,追究甄某某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立案受理后,甄某某迫于刑事责任的压力全部履行判决义务,杨某某也书写了刑事谅解书,至此,该劳务纠纷案得以圆满解决。
供稿人: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