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水法院始终坚持执行力度和司法温度并重的工作准则,主动将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和党史学习教育成果落实到执行工作中,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努力提升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认可度和满意度。
案情回放:近期,徐水法院受理了关于继承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两起案件——两名原告吕某、童童(化名)系母女关系(吕某系童童之母),两名被告杨某、骆某系夫妻关系。吕某与被告之子杨某甲于1995年8月登记结婚,1996年8月生育一女童童。2004年11月被告之子杨某甲去世。
被告之子杨某甲留有位于保定市徐水区某村的北房五间,以及保定市徐水区某村民委员会作为发包方以被告之子杨某甲为户主的包括被告之子杨某甲、吕某、童童家庭承包土地3.25亩。两名原告诉至徐水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确认原告们对于被告之子杨某甲位于保定市徐水区某村遗产享有50%份额,两名被告返还给两名原告承包的责任田3.25亩。
经审理,徐水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两名被告杨某、骆某将位于保定市徐水区某村土地3.25亩返还 给两名原告耕种。被告之子杨某甲所留遗产北房五间,西两间归两名原告吕某、童童所有,东三间归两名被告杨某、骆某所有,其院落原被告共同使用,大门口共同出入;两名被告杨某、骆某将位于西两间房屋内的物品,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腾空,并交由两名原告使用。
因两名被告未在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义务,两名原告向徐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徐水法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手续,被执行人(被告杨某和骆某夫妻)表达了配合执行的意向,提出村西的1亩土地已经闲置,申请执行人随时可以耕种;另外2.5亩已经和自己的土地一起租赁出去了,租期还剩三、四年。
该案属于家庭共有财产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及涉案财产情况均十分复杂。首先,该案双方当事人是亲属关系,双方当事人还将在同一院中长期生活;其次,杨某、骆某均已年过七旬,又因儿子去世受到较大打击;再次,涉案耕地与被执行人的耕地连成一体,且已经对外出租,并种植有农作物。返还土地首先需要明确四至(四至指东西南北四个方向的边界),并且与承租人做好沟通,避免造成承租人损失,或发生新的纠纷。
考虑到上述因素,执行法官确定了尊重双方现状、积极协调化解矛盾的执行方案。虽然该案在一审、二审中因为种种原因未能化解矛盾,但执行法官没有放弃。多次通过电话联系、入户沟通的方式对双当事人进行劝导。最终,执行法官又细致耐心地从法律规定等方面向双方进行释法析理,并分别给双方做思想工作,劝解双方为了实际解决问题相互退让一步。最终几经沟通协调,双方均作出让步,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双当事人共同到场,对涉案土地进行丈量,被执行人将腾空的涉案房屋及丈量后的土地交付申请执行人(原告吕某、童童),双方商定涉案土地的2021年度租金由被执行人支取,剩余租期的租金自2022年起由申请执行人收取。
执行无小事,枝叶总关情。在家事案件执行中,徐水法院执行法官为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避免矛盾扩大,始终坚持兼顾情理与法理,积极尝试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力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供稿人: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