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徐水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案件,依法以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该案中,被告人王某是一起返还原物案件的被执行人,其从张某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但未办理过户,该房屋的产权人张某某以并不知情房屋被偷卖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房屋。法院一审、二审均依法判决限期王某返还该房屋。进入执行程序后,王某仍拒不履行返还义务,在执行法官多次明理释法后,仍拒不搬出。因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法院依法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强大的威慑力作用下,王某主动从该房屋中搬出,并取得了申请人张某某的谅解。法院综合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拒执罪案例,被告人王某因法律意识淡薄,认为花了真金白银,房子就应该是自己的,即使一、二审法院做出了判决,仍试图通过“钉子户”的行为抗拒执行,虽然最终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做了弥补,但为时已晚,仍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院对王某的从轻处罚,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通过对王某小惩大诫,实现教育警示的社会效果。与此同时,从另一个角度看,从涉案房屋买卖关系中,王某也不失为受害者,从诉讼到执行过程中,虽然法官对其依法寻求权利救济做了释法明理和明确指引,但王某均不以为意,最终为认死理的固执做法付出了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