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徐水法院依法以犯遗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被告人张某是被害人周某某的小女儿。周某某生有三个女儿,大女儿远嫁外地,二女儿嫁本村,小女儿张某招赘女婿在本村家中,按照风俗母亲周某某随小女儿张某生活,由其赡养,周某某房屋、土地均归小女儿张某。后因赡养问题产生纠纷,2008年至2017年间,周某某先后因赡养问题多次将三个女儿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令周某某在张某处居住并由张某日常照顾,大女儿、二女儿按月给付赡养费。判决书生效后,张某拒不履行照顾义务,镇政府协调安排周某某入住区养老院,但张某拒不支付养老院费用。周某某再次起诉后,大女儿、二女儿均履行了费用支付义务,但张某仍拒不支付。因其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法院依法将其拘留并冻结了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基于此,张某主动向母亲周某某承认错误并承诺将其接回家中赡养。周某某撤回执行申请后,张某违背承诺,将母亲拒之门外,致使其露宿街头,靠周围村民送饭维持生存五天五夜。镇政府再次出面将周某某送回养老院后,因张某拒不缴纳费用且周某某不符合五保户等免费入住条件,周某某不得不再次回到张某家中,但再次被张某拒之门外露宿生活四天四夜。后二女儿将其接回家中赡养。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涉嫌犯遗弃罪公诉至法院。诉讼中,年近9旬的周某某去世。为保护老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被告人张某对年老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母亲周某某,负有扶养的义务且具有扶养能力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其行为侵犯了周某某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已构成遗弃罪。遗弃行为往往给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为舆论所不齿,也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为周某某的女儿,具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其因不履行法定义务而触犯了法律,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官释法】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并对家庭成员之间应履行的扶养义务作了规定。有负担能力而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就侵犯了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