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行尾号是:
 限行尾号是: 
当前位置:首页 >> 徐水政法

【“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进行时丨优化营商环境】“诉讼保全+庭前调解”新模式 买卖合同纠纷一招化解

作者:     来源:     日期:2022年07月19日     点击:

  近日,徐水法院大因法庭在审理一审民事案件过程中,通过及时的诉讼保全措施成功快速化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任某通过12368诉讼服务热线给承办法官打来了电话,原告在电话中诉说着自己的困难,“被告欠我大额货款,已经两年多了,一直拖着不给我,最近打电话、微信都找不到人了,请法官快点帮我诉讼保全……”。承办法官在接到原告电话后,立即查阅卷宗,发现情况十分紧急,若不及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被告有转移财产的风险,承办法官在线指导原告通过智能保全系统完成了诉讼保全流程。经过保全,被告的部分财产被成功保全,银行卡、微信账户等也均被额度冻结。在冻结被告账户后,被告马上主动联系案件承办法官,主动要求与原告进行调解,经案件承办法官悉心调解,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原、被告快速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被告按约定及时履行了一半多的付款义务,原告总算拿到了迟付两年的部分货款,解决了自己的燃眉之急。

  知识小课堂:

  诉讼保全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后,为保证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面对争议财产或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设立诉讼保全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将来依法做出的生效判决能够全面地、顺利地得到执行,从而维护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真正地保护胜诉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诉讼保全制度对防止诉争当事人恶意转移、藏匿在其占有下的争议财产或有关财产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