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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进行时】“断卡”在行动!徐水法院审结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作者:     来源:     日期:2022年07月13日     点击:

  近日,徐水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分别判处徐某某、梁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被告人徐某某、梁某某(二人系恋爱关系)结识栾某某,栾某某提出让被告徐某某、梁某某提供银行卡帮忙走账,并约定报酬。被告人徐某某、梁某某在明知其提供的银行卡用于网络犯罪分子走账的情况下,仍将自身名下共计5套银行卡卖给栾某某、栾某某将5套银行卡交付给王某(已起诉),因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银行卡被依法查扣后,为赚取报酬,二被告人将其实名办理的上述5套银行卡进行了挂失并补办。20214月,徐某某仍将自己名下及梁某某名下共计7套银行卡(开通网上银行)卖给栾某某(已判刑),每套银行卡包括银行卡、绑定手机卡、U盾、银行卡密码、开卡人信息、身份证照片等信息。经核实,徐某某向他人提供的7套银行卡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金额合计500余万元,其中梁某某的3套银行卡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金额达270余万元。

  徐水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梁某某二人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徐某某、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法庭结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手段、作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出借、出售银行卡一旦查实被用于实施网络犯罪活动,涉嫌诈骗罪或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再次提醒广大群众,切莫因贪图小利,就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及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出借、出售给他人进行转账汇款,为犯罪分子提供作案工具,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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