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标志着家庭教育全面纳入法治轨道,由传统“家事”上升为重要“国事”。《家庭教育令》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的创新司法实践。
5月27日,徐水法院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令》,责令未年人的家长针对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有针对性的开展家庭教育,切实肩负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承办法官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过程中了解到,未成年人刘某由于其生理和心理条件都不成熟,监护人疏于监管教育,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骑电动自行车并搭载未成人李某外出,与他人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未年成人刘某及李某不仅身体受伤严重,心理也蒙上阴影,休学已一年有余。对此,徐水法院发出《家庭教育令》并提出家庭教育指导建议,要求监护人积极履行家庭教育和监护职责,关注其心理健康,教导其珍爱生命,对其进行安全出行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并提出心理咨询、亲子沟通等方面的指导建议。监护人当场表示认识到自身错误,今后会承担起家庭教育的职责,让孩子健康成长。
徐水法院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是促进法治教育和家庭教育联动的重要举措,旨在唤醒监护人家庭教育的自觉,将有效督促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教育职责,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法官寄语:
教育家蔡元培先生曾经说过:“家庭者,人生最初之学校也。”家庭教育是孩子最初的学校,这份教育伴随人的一生。如果说孩子是一棵大树,学校教育是大树的树干,那么家庭教育则是大树的根基。国家普及义务教育,既是希望亿万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更是在为国家发展、民族未来培养接班人。
作为父母、监护人,我们在充分认识家庭教育的重要性、自觉地做好孩子的教育工作的同时,更应尽好公民的责任与义务,积极配合国家的教育政策,完成应尽的教育义务,努力促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温馨提醒:
家长及监护人应当充分认识到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危害性,做好对孩子的监管看护,遵守交通法规,不能让未满16周岁的孩子骑行电动自行车上路。同时,要对已满法定年龄,但交通安全意识淡薄的未成年人做好安全教育,要求其佩戴安全头盔,不得违规搭载同学,不得边骑车边嬉戏打闹,遵守交通法规。
行车与守法相伴
安全与幸福同在
为了自己与他人的生命安全
请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
遵守交规,从我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