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的尾款还没结。”
“找我要尾款?你看看你这装修的质量,我还没有找你退我钱呢。”
房子装修是生活中的大事,因为房屋装修问题往往影响居住心情,影响生活品质。而现实生活中,遇到省心满意的装修方实属难得,房屋装修纠纷是常有发生,各种各样的装修问题层出不穷。那么遇到房屋装修纠纷我们该如何妥善解决呢?接下来,徐水区法院大王店法庭调解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给大家一些参考。
这起案件中,张某与某建材公司签订了产品销售合同,约定该建材销售公司为张某提供安装、定制木门等装修服务,费用10万元。完工后,张某支付了8万元后便不再支付剩余的2万元尾款。该公司多次催款协商,但张某仍拒绝支付,该公司将张某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通过查卷宗材料,结合双方所说情况,确定了案件的基本事实,随后开始组织调解。调解过程中,被告称验收时发现定制柜子尺寸、安装有缝隙并且喷漆时还给新买的洗衣机喷上了油漆,整体来说根本没有达到公司承诺的效果,虽认可双方签订的合同,但因装修质量问题不同意支付尾款。原告称安装完成后,被告说柜子尺寸有问题,缝隙较大,表示予以调整维修,但张某不同意。双方争执不下,为进一步查清案件实情,承办法官前往案涉房屋实地查看装修情况,发现该建材销售公司安装上确实存在瑕疵。
承办法官秉持着和谐解纷的理念,结合实地查看得出的结论,对此次纠纷进行了全面地分析,通过“面对面”“背靠背”等多种方式进行调解,原告表示愿意对安装瑕疵给予张某赔偿,可以少付一部分尾款;被告同意该公司给予的赔偿,表示对瑕疵问题不再追究,当场支付了协商的尾款数额。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和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调解是实质性化解纠纷的最佳途径之一。徐水区法院将始终坚持为民宗旨,践行如我在诉理念,扎实办好每一起案件、用心化解每一起纠纷,在定纷止争中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法官说法:
房屋装修纠纷按照法律客观事实来分析,依法成立的合同,合同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装修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装修工作,业主有按约付款的义务,若以质量不合格为由进行抗辩,要注意留存证据。
一、引起装修合同纠纷原因
1.双方约定不明,沟通不畅。合同一般要明确装修房屋的地址、房屋规格、是否包工包料及钥匙保管及工期、开工、竣工时间。工程价款,主要是整个装修所需的材料品牌、材料费、人工费等费用,双方的配合义务。此外,房屋的面积、保修内容、期限以及质量验收、方式等。
2.装修质量不明。装修使用的主要材料品种、规格、名称、工程验收标准,以及材料采购的质量责任承担。另外,对材料供应的使用权限、材料质量标准及保管责任等也要注意。
3.违约约定不明。如工程款的计价及支付方式、时间,合同生效后,擅自违约的后果及赔偿。
二、预防房屋装修纠纷建议
1.在房屋装修前,谨慎选择装修公司。尽量选择证照齐全、口碑较好的正规装修公司,切勿因贪图便宜找没有资质的团队或是直接雇佣工人来装修。对装修公司的相关情况进行详细调查了解,签订合同前可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装修公司的营业执照,了解其经营范围以及是否具有装修资质。
2.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即便是经熟人介绍,也不要仅做口头约定,而要签订正规的书面合同。要对容易产生争议的付款方式、施工期限、施工项目及验收标准等在合同中进行明确具体的约定。合同内容越详细越好,对相关条款一定要仔细确定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
3.在装修过程中,要有“证据意识”,注重保留结算单、购买原材料凭证、房屋现状、往来聊天记录等关键性证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七十六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百七十九条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第七百八十一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八十二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七百八十七条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