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是中国传统的婚嫁习俗,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但超出负担能力给付的高额彩礼背离了爱情的初衷、婚姻的本质。因彩礼返还问题产生的纠纷案件不断增多,为妥善化解涉彩礼矛盾纠纷,徐水区法院大因法庭发挥源头治理作用,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助力让爱情回归纯真、让家庭回归和睦。
案例一:原告肖某与被告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按照当地习俗举办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开始共同生活。后因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因给付彩礼导致家庭经济困难,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返还给付的彩礼、黄金首饰款及手机款24万余元。
案例二: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登记结婚,共同生活3个月期间因性格不合,常发生吵闹争执,再一次争吵后,女方一气之下回到娘家居住,并拒绝跟男方继续生活。原告因彩礼造成负债累累,生活困难,遂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返还彩礼及三金等22.8万余元。
这两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矛盾点均涉及彩礼返还问题,若处理不好很容易激化双方矛盾,引发严重后果,为实现案结事了,承办法官优先采取调解。经多次沟通,通过打“感情牌”“调解牌”,让当事人双方先缓解对立情绪,就彩礼返还事宜作出让步不再僵持;再结合案件事实,从法律专业角度进行释法明理,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实际使用、双方共同生活情况及双方过错等因素,并结合当地习俗、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等,妥善平衡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利益点,共同商讨彩礼返还数额,最终促使双方就彩礼返还达成一致意见,并按协议约定返还,两起涉彩礼返还的婚约财产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财物,但当双方婚约不再但曾存在“夫妻之实”,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或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一方起诉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会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年轻人要树立正确的婚嫁观念,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