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行尾号是:
 限行尾号是: 
当前位置:首页 >> 徐水政法

不当得利起纠纷 庭前调解促返还

作者:     来源:     日期:2024年05月22日     点击:

近日,徐水区法院大王店法庭成功调解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承办法官与特邀调解员庭前倾心合力调解,纠纷得以顺利化解。

原告刘某曾在被告石某承包的水电工程工地工作,作业时砸伤头部,工作前被告为原告在某保险公司已投意外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后保险公司将赔偿款转到原告储蓄卡,被告使用该储蓄卡支取了大部分赔偿款,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被告均拒不返还,遂诉至法院。

收到案件材料后,承办法官及时了解案情,将案件情况及材料交予驻庭特邀调解员手中,特邀调解员立即通过电话耐心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和协调。原告认为,赔偿款石某应全额返还,被告则认为刘某受伤住院后其承担了医院和保险处理上的部分费用,双方因赔偿款所属问题产生矛盾,各执一词,争辩不下。案件调解僵持之下,法官与特邀调解员及时沟通并确定了调解方向,由法官从法律角度讲解诉讼风险以及法律后果对双方做调解工作,特邀调解员从情理角度为双方耐心调解。经过承办法官和特邀调解员的合力调解,矛盾纠纷得到化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当场返还了原告保险赔偿款。至此,这起不当得利纠纷圆满调解成功。

本着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原则,徐水区法院依托“一站式”多元解纷,创新群众工作方法,以为民办实事为着力点,善于利用“枫桥经验”的方法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就地化解矛盾,在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中,大力开展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下一步,徐水区法院将秉承“调解,让社会更和谐”理念,不断探索调解规律、整合调解资源、提高调解效能,让多元化解机制真正成为化解矛盾和服务群众的主阵地,让新时代“枫桥经验”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

法官提醒: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它是债产生的根据之一。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要件:一方取得利益,是指一方因一定的客观事实而增加了财产;一方受到损失,是指一方因一定的客观事实结果而减少了财产,在经济上遭受了不应有的损失;受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受益须没有合法根据,这是不当得利之债的最主要的条件。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