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徐水区法院大因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在最短时间、用最小成本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实现了以和为贵、案结事了,避免“小问题”成为“大诉讼”,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19年4月,于某与张某签署协议,约定于某为张某在某村修建二层住宅房屋一套,工程总造价为29万余元。工程完工后,张某支付部分建房款,剩余5万余元尾款未给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张某认为,房屋建成后,存在诸多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正常居住生活,需要于某进行修缮,如修复不好,则不同意支付尾款。双方因建房施工质量问题和尾款给付问题产生矛盾,情绪颇为激动,争执不下。为实质化解双方矛盾,承办法官联合村两委的工作人员分别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思想疏导,缓和了双方的情绪。因房屋质量问题需要走“质量问题鉴定→制定修复方案→价值评估”等司法流程,不仅耗时较长,而且评估费用可能超过建房款,承办法官从诉讼成本、时间效率等方面同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沟通,帮助当事人权衡利益得失,引导当事人“和为贵、善为本、诚为先”。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释法析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于某同意用一部分工程尾款折抵房屋维修的费用,张某当场向于某支付1.5万元建房款,案涉纠纷圆满解决,双方当事人及在场村民表示高度赞赏。
“纠纷之发生,如绳打结,裁判如刀,一刀两断,结解绳断不可用;调解如解结,必须分析其症结,结解,绳仍可用。”徐水区法院大因法庭始终坚持以“和为贵”的目标,秉承“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基本原则,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消除隔阂,定纷止争,化干戈为玉帛,切实回应好新时代人民群众司法需求。
法官提醒
近年来,随着村民生活水平逐渐提高,农村新建、翻建房屋工程持续增多,与农村建房相关的纠纷数量也随之上升。农村建房纠纷中,通常双方只是达成口头协议,对于施工质量标准没有规定,即使有书面合同,也只是简单约定施工范围、时间、付款方式等。由于没有明确的质量约定,发生纠纷后,较难追究对方的责任,所以农村自建房应采用正规的书面合同形式,就施工的内容和质量标准作具体的约定。对于房主来说,一定要尽可能的选择有相应施工资质和经验的施工方;在工程进行期间,房主要进行必要的监督,一旦发现施工方未按合同和图纸施工,或施工中存在瑕疵,要及时提出并要求修理或返工。对于施工方来说,施工过程中要注意留存变更施工项目的证据,每一部分完成后,主动邀请房主进行检查,尤其是一些隐埋工程,在检查合格后,要求房主签署检查报告;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要求房主签署验收报告和结算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