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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水区法院:情理法兼顾,柔性执行化解“抚养权”之争

作者:     来源:     日期:2024年04月10日     点击:

家事纠纷案件是执行法官较为棘手的案件,特别是抚养费和赡养费的案件,执行周期长,当事人之间矛盾大,需要承办法官耐心与当事人沟通,从情理、法理多角度释法明理。近日,徐水区法院执行局成功执结一起抚养费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田某与周某于2017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9月份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发现性格不合,一直分居生活,两人频频争吵,美好的家庭渐渐滑向了破裂的边缘,最终双方于2023年9月在徐水区法院诉讼离婚,虽双方均表达了希望由自己同时抚养两个孩子的愿望,但法院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亲子关系维护、父母经济能力等方面考量,判决婚生子随父亲生活,婚生女随母亲生活,双方均服判息诉,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离婚后,两个孩子均跟随田某生活,周某想将儿子接回抚养,遂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将孩子交由自己抚养。

执行约谈一波三折

执行法官收到案件后,基于案件的特殊性质,一直与双方沟通,希望双方能够达成一个对孩子们伤害最小的方案,但田某始终避而不谈如何解决问题。

执行法官考虑到就近原则,依法传唤双方到大王店法庭约谈,并要求田某携儿女前来。这次约谈,希望实现父亲与孩子们的重聚,法官希望双方能够面对现实,从有利于儿童心理成长的角度,坐下来谈一谈,协商解决孩子抚养的问题。

通过电话联系双方,一开始似乎就陷入了僵局。法官进一步做工作,一方面循循善诱,开导周某,让其知晓利弊得失,另一方面明确告知田某拒不配合生效法律文书将会面临的后果。

“我也是为人父母,遇到这种事情,唯有劝当事人面对现实,长痛不如短痛,若是抚养的问题悬而未决,将会产生更难接受的后果,到时便覆水难收。”执行干警介绍到。

最终,双方同意第二天在大王店法庭见面。第二天,周某与儿女团聚,执行法官再次与双方释法明理,最终田某同意让周某接回儿子。在执行干警的见证下,田某将儿子交给了周某,周某也给付了抚养费及电动二轮车,本案顺利执行结案。

法官说法

法院执行工作是兑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关键环节,也是打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对于金钱债务的履行而言,强制执行有利于便捷高效地实现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彰显司法权威,但对于抚养权、探视权等行为义务而言,更多的需要通过法官的释法析理和耐心劝导。因此类案件标的特殊,带有较强人身属性,执行过程中既不能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也不得采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探视行为。执行过程中还受到离婚配偶、未成年子女甚至祖父母、外祖父母多方情感纠葛因素的阻挠。执行法官也因此不仅要考虑到孩子的抚养问题,还要兼顾孩子的心理健康问题,让孩子尽量避免因卷入成人之间的纷争而受到伤害。

本案中

执行干警刚柔并济,法理兼顾,既通过创造温馨的环境来让双方能够友好地协商一致,也通过多种形式向被执行人昭示拒不配合执行的法律后果,最终,案件得以圆满执结,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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