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一直是法官执行工作的难点,探望权往往被当成一方对另一方的情感博弈、矛盾宣泄,情绪的对抗性较大,导致执行工作的异常困难。探望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保障探望权的意义在于保证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定期与子女团聚,呵护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寒风凛冽,气温骤降。近日,徐水区法院执行局温情调解、多措并举,展现司法温度,成功执行了一起探望权案件。
案情:申请执行人张某(男)与被执行人刘某(女)婚后育有一女。因性格不合,双方于2023年经法院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约定小张由刘某抚养,张某可行使探望权。但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探望孩子一直未能顺利进行,遂诉至法院。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张某享有每月探望孩子的权利,刘某应予以配合。判决生效后,张某与刘某因各种纠纷闹得不愉快,张某思念女儿多次到刘某家试图探望,均遭到刘某的拒绝。张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探望权。
执行过程:子女的健康成长,离不开父母双方的共同关爱。此案受理后,执行法官贾慧哲考虑到,探望权执行案件不同于一般民事执行案件,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诸多措施如查封、冻结等,对探望权的执行并不适用。该类案件的执行标的是被执行人的行为,不能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将未成年子女交付给探望权人。为了妥善执结该案,避免当事人间的矛盾升级让孩子再度受伤,所以执行法官决定在执行方式上以疏导、教育为主,争取当事人的配合。
于是,执行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相关情况。本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执行法官冒着寒风一大早来到被执行人刘某的住所,向其阐明探望权是法律赋予离婚双方的一种权利,同时又积极从情理法理相容上化解双方矛盾:于情,孩子的成长既需要母爱的细心照料,也需要父爱如山的关怀。于理,父母之间的矛盾不应牵扯于孩子身上,孩子应在健康的环境下茁壮成长。于法,《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经协调,最终双方均同意将孩子带到法院进行见面,同时双方表示以后会给孩子营造健康快乐的成长空间,刘某表示会配合张某按约定好的时间探望孩子,此案得以圆满执结,寒风中孩子露出久违的笑脸。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六条: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
第六十七条: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
第六十八条: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法官提醒:
探望权(探视权)是一种非直接抚养方根据身份关系派生而来的权利,对拒不履行有关探望子女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利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因探视权具有身份关系的牵连性、情感关系的矛盾性、亲权关系的修复性等特点,使得探视案件的执行尤为特殊。法院对父母的每一次执行实施行为都可能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带来不利影响,违背探视权的初衷。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各位父母应摒弃彼此的“恩恩怨怨”,真正从孩子的角度出发,不要让孩子成为家庭冲突的牺牲品,孩子的成长需要父母共同呵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