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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水区法院:温情调解离婚纠纷 当庭履行好聚好散

作者:     来源:     日期:2023年12月21日     点击:

如果离婚已成定局,与其争得面红耳赤,不如各退一步,好聚好散也不失为一桩好事。近日,徐水区法院大因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就夫妻共同财产、经济帮助款等问题达成一致,及时化解了双方的矛盾,降低了诉讼成本。

姚某(女)与田某(男)系夫妻关系,二人均系二婚,婚后初期两人感情很好,但近年来,夫妻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姚某认为夫妻感情慢慢淡化,已经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故起诉到法院要求与田某离婚。

俗话说:“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通过12368诉讼服务热线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到,姚某现已在外独自居住,无固定生活来源且患有慢性疾病的情况后,承办法官立即采用背靠背方式进行调解,详细了解案情和双方的想法,想尽可能调解双方和好如初,但经沟通,双方离婚的态度坚决,且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经济帮助款等存在较大争议。于是,承办法官向本村村委会、一村一调解员了解到,田某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经过反复与当事人沟通,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对法律问题进行详细说明,并从情理、法理上引导双方当事人理性面对现状,和平解决问题。经过法官的深入剖析、释法明理,双方消除了心中顾虑,心结也慢慢打开,田某最终同意向姚某支付4万元的经济帮助款,并当庭履行完毕,该案在不到半月内得以解决。

典型意义:离婚是夫妻感情破裂的结果,不仅涉及解除夫妻关系,还涉及财产性利益分割问题,在离婚诉讼中,既有判决离婚的方式,也有调解离婚的方式。调解不仅可以调解和好,还可以调解离婚。调解有利于缓解双方当事人的相互对立和剑拔弩张的关系,且有很大可能找到重归于好的契机,即使不能和好,也可以使当事人更容易接受离婚的现实,更能理性而健康的面对未来的生活。法院通过调解亦能达到维护当事人婚姻自由的权利,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离婚经济帮助适用条件:

1.一方生活困难:指一方缺乏或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或收入来源有限,以其个人财产和分割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一方生活水平;或因患病,个人财产和分得的财产不足以覆盖其基本医疗需要,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离婚时具备劳动能力,生活暂时困难,之后有自行缓解可能的,也可主张一次性帮助或者短期帮助。

2.另一方具有负担能力:另一方在维持个人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情况下,具备向对方提供一次性帮助或短期帮助的能力。

3.生活困难出现在离婚之时:“生活困难”的情形需发生在离婚当时,离婚后才出现“生活困难”情形的,不能向对方主张离婚经济帮助。

 

离婚帮助的形式:离婚经济帮助的标准和方式可由当事人自行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当事人实际情况的不同,可采取货币帮助、劳务帮助、实物帮助等形式,也可以采取一次性帮助、定期帮助或住房帮助等形式。

离婚救济三大法宝: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俗称“家务补偿制度”)、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并称为我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

三大制度所保护的法益各有不同,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意在“帮助”,由有负担能力的一方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以保障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权益;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意在“补偿”,由承担家庭义务较少的一方对承担家庭义务更多而使得自我发展机会严重受限甚至完全牺牲的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以肯定家庭劳动的重要性和价值;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意在“赔偿”,由婚内存在特定过错行为的一方对无过错一方给予适当赔偿,以惩罚过错、填平损害。

三大制度的设立目的都在于维护婚姻中的弱者一方,以法之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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