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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水区法院:多方联动,妥善化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作者:     来源:     日期:2023年11月13日     点击:

近日,徐水区法院漕河法庭、镇、村两级干部及留村镇法官工作站人员形成合发力,成功调处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并当场兑现了部分补偿款。

据悉,孙某甲从事搭建彩钢工作,雇佣孙某乙。2023年8月中旬,孙某乙受孙某甲指派,到留村镇某村为民房搭建彩钢时,不慎从高处坠落,导致孙某乙死亡。死者家属情绪激动,一气之下提出200万的赔偿。雇主孙某甲认为死者家属无理取闹,双方僵持不下。徐水区法院留村镇法官工作站特邀调解员得知后,意识到该矛盾如得不到妥善解决会出现很大的社会稳定隐患问题,便第一时间寻求漕河法庭的帮助。随后配合,积极与镇、村两级干部协调,安抚死者家属情绪。为及时化解纠纷,减少矛盾扩大化,代法官通过电话线上认真倾听双方的诉求,全面了解各方当事人的想法与困难,为当事人的沟通化解矛盾提供桥梁。

在听了双方诉求后,代法官明确了双方的争议焦点,找准症结所在,线上指导留村镇法官工作站特邀调解员采用背靠背”的方式调解,一方面对死者家属进行情绪上的安抚,同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提出合理的赔偿金额;另一方面又以雇主孙某甲作为劳务接受方为出发点,结合《民法典》中关于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向其阐明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等。

在代法官的指导下特邀调解员耐心劝导说服,法理、情理双管齐下,双方激动的情绪有所缓解,走上了实质调解路上,围绕着赔偿的数额、给付的方式展开了针对性协商。最终,双方就赔偿数额及给付期限达成一致意见,当场签署了调解协议并及时履行了给付款66万。至此,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得以诉前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从用工之日起,劳动合同关系就成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对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让劳动者熟悉流程、安全规范等。同时,要依法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义务,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减轻自身损失。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两者到底有何不同?

1、主体不同

劳动关系:双方具有特定性,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

劳务关系:主体不具有特定性,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2、主体地位不同

劳动关系:主体之间的地位不平等,双方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等。反映的是一种稳定、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与劳动对象相结合的关系。

劳务关系: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只体现财产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具有“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

3、劳动支配权和劳动风险责任承担不同

劳动关系:劳动支配权在用人单位,劳动风险责任由社会、用人单位、劳动者三方承担。

劳务关系:劳务支配权在提供劳务者,劳动风险责任应根据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者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4、报酬支付的原则及形式不同

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需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且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以工资的形式定期、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务关系:报酬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能违背平等、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原则。报酬支付形式由双方约定,一般是一次性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支付。

5、救济途径不同

劳动关系:需要仲裁前置程序,应当先申请劳动仲裁,不服劳动仲裁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

劳务关系: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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