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权、健康权是公民应享有的最基本权利,但随着人际交往日益密切,社会矛盾纠纷也相应增多,这类矛盾纠纷案件多为琐事而起,造成纠纷后导致当事人受伤。近日,徐水区法院大王店法庭审结了一起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经法官做释法明理工作,宋某某主动履行判决义务,赔偿了张某某医疗费等1700余元。
案情:该案中,原、被告系同村村民,原告张某某回娘家与宋某某因挪车等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发生肢体冲突,造成张某某受伤入院治疗。经一村一调解员调解后,双方均不能达成调解意见,原告向法院起诉。诉讼中,双方仍在争强耍横,双方表示调解无望,要求庭审。
开庭当天,双方情绪依旧较为激动,法官立即改变庭审战略,先是稳定双方情绪,再继续进行法庭调查。庭审后,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700余元。在给双方送达民事判决书时,法官再次给双方当事人作释法明理工作,讲事实,摆道理,最终被告主动履行赔偿义务。
法官说法: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健康权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为一个理性的成年人,要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凡事三思而后行,发生矛盾纠纷时,应该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