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为了加深了解、增进感情、表达爱意,男女双方经常会发生转账、发红包等经济往来。恋爱时的转账是“你侬我侬”、“郎情妾意”“甜甜蜜蜜”的表现,而分手后,便成了“划清界限”、“秋后算账”“欠债还钱”。那么,恋爱期间的转账,性质如何认定?分手后能否要回呢?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近日,徐水区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结一起因恋爱期间转账引起的民事纠纷。原、被告恋爱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微信、支付宝转账,其中包含520、521等特殊金额,并购置苹果手机一部给被告,被告也转回部分款项。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原告以赠与合同纠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款项。
法院审理
经审理,本院认定,对于双方有520、521等明显象征意义的金额及备注有自愿赠与等特殊标志的款项,认定为一般赠与行为,不应予以返还。其他相互转款系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原被告结束恋爱关系后,即表示赠与的条件未成就,双方应当相互返还。判决后,双方均表示满意,被告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履行了判决义务。
案例解读
从法律角度来看,一方诉至法院要求另一方返还恋爱期间转账的诉求并非均能得到支持,不同的法律关系也会导致判决结果的差异。
1、赠与
(1)一般赠与
对于合理范围内的较小金额的财物给付,如购买衣服鞋子、日常生活消费,特殊节日给付的财物,“520”、“1314”等特殊含义的转账金额等,应视为一般赠与,一方将财物交付,则不能要求返还。
(2)附义务的赠与
对于较大金额的财物给付,如购车款、购房款等,由于所涉金额较大,一般系以最终缔结婚姻、共同生活为目的,如双方恋爱关系结束,该目的未能实现,赠与一方则可要求返还。“大额”应综合双方的收入水平、当地的消费水平等因素来确定。
2、婚约财产
在我国传统婚俗习惯中,男女双方经过恋爱确定彼此心意后,男方往往通过给付女方财物表达与对方缔结婚姻的诚意,通俗来说,即“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婚姻诈骗
一方隐瞒甚至虚构事实,假借恋爱名义,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当骗取的钱财达到法定数额,有构成诈骗罪的嫌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法官提醒:
恋爱虽甜蜜,转账需谨慎!一方面,恋爱期间,物质虽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精神上的碰撞更为重要。双方虽沉浸在幸福之中,但无论是女性还是男性,在享受幸福的同时,都应保持清醒的头脑和最基本的理智,既要以诚相待,亦要保持相对财产独立,并留好大额资金往来的证据,在合理范围内,在考虑自己经济能力的基础上,通过合适的方式向对方表达爱意。另一方面,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借恋爱名义获取他人财产的行为,不仅有违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有违做人底线,甚至有可能会触碰法律红线,因一时贪欲使自身坠入无底深渊。爱情固然有万般美好,但世事无常,切勿“因爱生恨”、“因恨生债”,陷入“爱情陷阱”,最终“人财两空”!
再次提醒:要切记保持理性,培养健康的恋爱观,金钱并不是表达爱意的唯一方式,都应当以社会基本道德约束自身,提升道德感、边界感、敬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