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徐水区法院漕河法庭受理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的案件,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和帮助下,双方摒弃前嫌、握手言和。
案情:原告薛某到某售楼部选购房屋。在离开时被电动门夹到倒地,送往医院,经诊断王某有多处骨折,住院治疗4天后回家休养,期间,售楼部工作人员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医疗费用,后王某因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费用与该售楼部的甲房地产公司沟通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在安抚原告情绪的同时,查询到该售楼部不是甲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项目,但其系最大的股东。考虑到本案事实清楚,争议不大,促成双方调解更有利于案结事了,立即通过甲房地产公司的代理人联系乙房地产公司代表人到法庭,与原告进行面对面调解。由于双方当事人对赔偿金存在较大争议,调解一度陷入僵局。承办法官本着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保障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的原则,找准两者利益平衡点,耐心与双方当事人做工作,释法明理,分析利弊。最终达成和解,乙房地产公司赔偿原告5000余元,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顺利解决了当事人与企业之间的矛盾,实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官提醒:
双方当事人应尽可能从当下和长远的角度出发,防止矛盾久拖不决,及时用法治手段进行维权,尽量以互谅互让为原则消解对立情绪,最大限度“求同存异”,化解积聚矛盾。
在此也提醒广大经营者,应增强安全保障意识,及时排查安全隐患,按时检修电梯、电动门等设备,以保障消费者安全,提高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