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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调解化纠纷,以和为贵解企忧

作者:     来源:     日期:2023年09月07日     点击:

近日,徐水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商事纠纷,有力保障企业经营发展。

案情:

原、被告签订入户门安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的承包范围、被告的付款方式及延迟付款违约金等内容,案涉房产已经竣工验收,被告却仅支付部分货款,尚拖欠货款近百万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被告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不予给付,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货款及违约金。

承办法官认真翻阅卷宗、详细了解案件事实后,考虑到原、被告均系市场主体,承办法官在庭前与双方公司取得联系,向其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帮助公司法人深刻认识到企业之间妥善处理纠纷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案件很快进入开庭阶段,承办法官在庭审中查明事实,庭后继续积极地组织双方公司进行调解工作。融情理于法理,再次向双方公司法人阐述调解结案有助于缓解企业之间的矛盾,并且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最终,通过法官耐心细致地以案释法调解,原、被告双方各让一步,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近年来,徐水区法院始终认真贯彻落实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并且有针对性的选择调解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在审理案件中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注重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对涉及企业等相关案件,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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