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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擦亮眼睛 谨防上学陷阱

作者:     来源:     日期:2023年08月02日     点击:

又到一年升学季

孩子上学问题是许多家长的心头大事

为了让孩子上名校,一些家长四处奔走

不惜“一掷千金”

但最后往往事与愿违。

近日,徐水区法院安肃法庭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原告诉称,被告向原告介绍案外人杨某有能力为原告女儿办理高校美术学院录取事宜,并代为向原告收取费用支付给案外人杨某,后案外人杨某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该案刑事判决认定原告支付给案外人杨某的费用,其中10万元被被告截留,原告认为案外人杨某收取原告的费用不包括该10万元,被告无正当理由占有原告款项,应当返还,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事活动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原、被告之间通过非正常渠道办理孩子上学事宜的委托事项,不符合正常的招生政策及教育管理机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原告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其起诉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温馨提示

现正值高考学子们报考高校的关键时刻,请各考生和家长擦亮眼睛,不要相信任何人说有能力办理高校入学手续并支付巨额费用,避免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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