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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普法】未成年驾“车”酿事故 法官调解化纠纷

作者:     来源:     日期:2023年07月26日     点击:

近日,徐水区法院大因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案涉未成年人驾驶电动三轮车与他人相撞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经承办法官倾情调解,被告当庭给付了赔偿款,以高效优质的司法服务促成案结事了。

原告田某乘坐秦某电动二轮车与被告倪某驾驶红色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田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倪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田某负次要责任。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田某将倪某与其法定监护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该案受理后,承办法官详细了解了案情及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症结,考虑到被告系未成年人,为避免对其学业、升学等产生不利影响,为了妥善处理双方之间的矛盾纠纷,避免纠纷处理时间长对倪某的学业和情绪造成影响,同时依法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法官先后围绕争议焦点与倪某法定监护人及田某沟通,耐心解释有关法律法规和赔偿规则,引导双方达成和解。经释法明理和悉心调解,被告再次真诚向原告致歉,并对赔偿数额作出让步,被告当庭支付了赔偿款,双方握手言和。至此,这起涉及未成年人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过失相抵】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法官温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未满12周岁禁止骑自行车上路;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驾驶机动车必须年满18周岁并考取机动车驾驶证。未成年人驾车上道路行驶不仅危害自身安全,更是给公共交通安全埋下巨大隐患。广大学生家长应不断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履行好监护责任,同时要加强未成年人的交通安全教育,不得让未成年人私自驾驶各种车辆,对于年龄较小的孩子家长应加强监管力度,保护孩子的安全成长,以免一时贪玩酿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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