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徐水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幼儿园人身损伤赔偿纠纷,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调解协议。
刘某在幼儿园教室内玩耍因地板砖光滑意外摔伤, 导致左臂骨折两次住院治疗。因赔偿意见不一致,刘某的家长就将幼儿园诉至法院,要求幼儿园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
该案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翻阅卷宗,了解事情的原委,采取“背对背”的调解模式,耐心劝说、以案释法,同时将幼儿园投保校方责任险的保险公司追加为被告参加诉讼。开庭当日,承办法官再次向被告释法明理后,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万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寄语
校园安全无小事,对于幼儿园等教育机构,不仅有“教书”的责任,更有“育人”的管理义务,要通过不断完善制度、更新设备、配足人员等方式保障在校生人身和财产安全。同时家长也要做好家庭教育工作,教导孩子做好自身安全保护,多方合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校园安全和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氛围,共同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