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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进行时】以案释法:孩子在幼儿园内自己摔伤,教育机构是否承担责任

作者:     来源:     日期:2023年06月05日     点击:

  近日,徐水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幼儿园人身损伤赔偿纠纷,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调解协议

  刘某在幼儿园教室内玩耍因地板砖光滑意外摔伤, 导致左臂骨折两次住院治疗。因赔偿意见不一致,刘某的家长就将幼儿园诉至法院要求幼儿园赔偿各项损失共13万余元

  该案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翻阅卷宗,了解事情的原委采取“背对背”的调解模式,耐心劝说、以案释法,同时将幼儿园投保校方责任险的保险公司追加为被告参加诉讼。开庭当日,承办法官再次向被告释法明理后,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万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寄语

  校园安全无小事,对于幼儿园等教育机构,不仅有“教书”的责任,更有“育人”的管理义务,要通过不断完善制度、更新设备、配足人员等方式保障在校生人身和财产安全。同时家长也要做好家庭教育工作,教导孩子做好自身安全保护,多方合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校园安全和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氛围,共同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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