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徐水区法院大王店法庭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判决被告黄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彩礼款3万元。送达判决时,经法院干警对被告耐心释法明理,被告主动提出马上将案款在法庭上交付给原告,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该案中,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识后不久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被告为缔结婚姻给付原告彩礼13万元。婚后,因为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不能共同生活。原告请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但因共同生活时间短,双方就退还彩礼数额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经审理,法院结合双方诉讼、彩礼数额、生活条件、共同生活时间长短等情况判决由被告返还原告彩礼3万元。判决书生效后被告积极主动前来大王店法庭,交付了案款,该案件圆满画上了句号。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纠纷类案件涉及的不仅仅是法律规定,更涉及男女双方感情及其各自家庭的数年努力。解决彩礼纠纷,当事人除了提供尽可能详实的证据,我们更提倡结合情理、地方习俗,寻求最佳的纠纷解决方案。所谓彩礼若鸿毛,幸福抵万金。崇尚文明节俭的婚姻礼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自觉抵制高价彩礼、铺张浪费、随礼攀比等不正之风,形成良好社会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