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徐水区法院大因法庭接收到一起抚养纠纷案件,经过悉心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意见使纠纷得到顺利解决,为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了保障。
基本案情:原告王某(女)、被告张某(男)于2013年8月在徐水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人婚后共生育一子一女。2023年1月,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协议离婚,在保定市徐水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子与婚生女均由原告王某抚养,被告张某按月支付抚养费。2023年2月,被告张某将婚生子与婚生女从原告王某处带走,之后原告王某多次要求被告张某将婚生子与婚生女交由原告王某直接抚养,但都遭被告张某拒绝,致使孩子无法接受学校教育。故原告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将婚生子与婚生女立即交还原告抚养。
大因法庭收到该案后,承办法官仔细翻阅案件材料,发现原、被告二人离婚后,原告一直独自带着两个孩子生活,生活比较困难。同时考虑到孩子已就近入学的情况,立即组织原、被告进行背靠背方式调解。承办法官首先分别对原、被告耐心释法明理后,又从亲情及法律角度出发,告知原、被告抚养孩子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双方均表示了强烈的抚养意愿。再次与孩子沟通,征询孩子意见,经过承办法官悉心与原、被告做调解工作,最终在立案第六天,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婚生子由被告直接抚养,婚生女由原告直接抚养,双方各自负担抚养费,双方均可以随时探视两个孩子。该案的成功调解,避免了双方矛盾地进一步激化,充分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徐水区法院在办理家事纠纷案件过程中,着重情法相济,突出人文关怀,始终坚持为群众办实事的工作思路,通过认真分析矛盾纠纷产生的深层次根源,明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疏导,力促各方解开心结,实现矛盾纠纷的实质化化解,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温度就在身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