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徐水法院受理了一起危险驾驶引起的赔偿案,经承办法官耐心化解,双方当事人当场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赔偿义务,赢得了各方当事人的“点赞”。
2022年3月,王某醉酒驾驶轿车与骑电动自行车的李某(24岁)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多处骨折受伤。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王某为李某支付了医疗费。该事故经交通警察支队事故认定原、被告负事故同等责任。事发后,具体赔偿事宜由李某的父亲代理,李某的父亲与王某二人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遂诉至徐水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其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
受理后,承办法官经过详细了解,认为案件有调解空间。考虑到李某的父亲居住地在博野县某农村距离徐水法院路途很远且因疫情影响出行困难,为减少双方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遂组织双方当事人通过“12368诉讼服务热线”方式进行调解。经沟通,双方当事人同意就赔偿事宜进行热线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和法官助理及书记员分别给被告人王某、李某及其父亲拨打了二十余通电话,耐心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意愿,并引导双方从法律规定、诉讼成本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希望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经过工作人员反复的给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同意各让一步,达成了除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外,被告人王某再一次性赔偿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的调解意见。在双方签调解协议的当天,被告人王某当即将全部赔偿款支付给了李某,李某对王某也表示了谅解。后李某的父亲专程打来电话表示:“实在是太感谢你们了,你们秉公道、务实事、求和谐的工作态度,让我感受到了司法的温暖,谢谢你们……”至此,该案得以成功调解,不仅使被害人得到了及时的赔偿,化解了社会矛盾,同时也体现了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赞许。
温馨提醒:在汽车行驶过程中,驾驶人均应当谨慎小心。驾驶车辆一方一旦对周围的车辆、行人形成了危险状态,就具有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否则即使双方未发生碰撞、剐蹭,也会因自己的危险行为给对方造成危险,如产生损失,理应按责承担相应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