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是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的重要载体,是进一步联系和服务群众的重要手段,有利于筑牢广大党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法院干警们一直努力的方向。
近日,李某某、田某某、李某、张某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申请追加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为被执行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刘某某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且未经清算及办理注销登记,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承办法官通过线上线下两种方式与多位执行异议申请人进行沟通,同时耐心的向被申请人释法明理,最终多位异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并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不仅实现了多个执行异议案件的结案,还促进了执行案件的执结。
司法为民永远在路上,从事实上着手,从细节上努力,真正实现惠民心、系民心、纾民心、暖民心、沁民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