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某是甘肃一家乳业公司(乙公司)的股东,因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原材料价款,乙公司及其法人、丁某某三人(被告)被甲公司诉至徐水法院。
因三人(被告)的住所地均为甘肃省,距离徐水法院路途遥远,立案后大王店法庭工作人员积极与其联系,指导其将公司的委托代理手续等材料准备完成并提交。
开庭当天,丁某某作为另外二人的诉讼代理人来到法庭,说明乙公司未支付货款的理由——“我们不是不给货款,我们与原告合作也很长时间了,但他们公司的原材料质量有问题,我公司使用他们公司原材料生产出来的乳制品不能销售,需要他们公司赔偿一部分损失。”将被告的意见传达给原告后,原告的代理律师提出需要被告提供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的证据。致使双方陷入僵局:一方面原告甲公司的员工为了后期能继续合作主张调解;另一方面被告丁某某认为原告的材料也造成了自己公司的损失,要求原告赔偿。考虑原告调解的倾向及被告千里迢迢过来,主审法官分别做原、被告的工作,从法、理、情、理多方面分析,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在十日内给付原告83万元货款。当天将文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双方均对法庭的调解工作表示满意。
协议达成后,被告在十日内将货款全部履行清,并主动联系法庭告知履行情况,感谢法庭一次性将纠纷解决,并缓和了原被告之间的矛盾。当天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原告确认履行情况,原告当天将解除保全申请书交至大王店法庭,原告也再次对大王店法庭的工作予以了肯定并表达了感谢,还表示赠送锦旗,但法官婉谢了原告,且表示办理好每一个案件是我们的职责所在,群众的满意是对我们最大的鼓励。